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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1月5日星期一

律政司上訴 求判陳志雲貪污罪成

陳志雲


律政司上訴 求判陳志雲貪汙罪成

已轉投商業電台擔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,在○九年出任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業務總經理期間,被指與其前助手兼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東主叢培崑涉嫌貪汙,二人於區院受審後在去年九月獲判無罪兼獲回訟費。但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的法律觀點犯錯,今年四月向高院上訴庭呈交有九大理據的文件,提出案件呈述上訴及訟費命令上訴,要求上訴庭改判二人罪名成立及即時判刑。案件將於本周二(十一月六日)審理,預計審訊兩天。

涉法律觀點爭拗

律政司今次上訴主要針對陳志雲(五十二歲)及叢培崑(二十九歲)被指在○九年,於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的《志雲飯局》節目中,涉及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、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三罪,涉款約十一萬二千元,律政司要求上訴庭推翻區院原審裁定二人就此三罪不成立的裁決,以及要求撤銷區院下令控方支付二人訟費的判令。

律政司提出的九大上訴理據,主要是涉及法律觀點的爭拗。綜合而言,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區院法官在考慮陳志雲案發時於奧海城的作為,是否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時,錯誤決定了陳是以「名人」身份作出以及獲無綫默許,因而爭拗這些因素是否屬法例規定中的合理辯解,以及是否有合理辯解便可脫罪。

至於當時同案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市場及營業拓展部前主管陳永孫(六十四歲)獲判脫罪後,則毋須面對律政司是次的上訴。

案件編號:CACC 103/12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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